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进一步规范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加强我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和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由市文体和旅游局牵头制定了《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6次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2年2月2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林铃顺、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周华健组织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最终形成《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2年3月4日,《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2022年4月2日,《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福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六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定资金使用原则。第二部分管理职责,明确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第三部分使用范围,确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明确资金使用途径。第四部分预算编制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细化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以及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明确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体旅游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展开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第六部分附则,说明《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3年。
经审查,本办法未涉及市场公平性竞争内容。本办法经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没有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