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跨村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根据“谁投入、谁享有”原则分配给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
二、村集体投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重点向弱劳力、缺劳力、无劳力贫困人口倾斜,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收益分配方案: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如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户,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福安市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收益管理与监督
(一)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指定或委托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的相关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担负光伏扶贫收益结转的相关机构,应在县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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