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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国有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9-01-2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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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国有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安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工业厂房是指福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所开发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化厂房)及其所拥有和管理并用于租赁的其他工业厂房(以下简称其他工业厂房)。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业厂房出租方案由厂房权属企业(以下称厂房管理机构)研究决定。厂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厂房出租合同和租金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厂房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租金收入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条   承租企业入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安市相关工业园区规划
        。 

          (二)入驻企业必须是在福安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福安市依法纳税,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承租企业的确定 

          (一)厂房管理机构预先对外公开发布拟招租的厂房信息,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布的信息资料在厂房所在地及厂房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拟承租企业向厂房管理机构提出承租申请,并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厂房管理机构受理后,对拟承租企业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承租条件的企业按如下规定执行: 

          1、如一个标的物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直接由厂房管理机构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如一个标的物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名者时,在厂房管理机构的上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厂房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中签者并签订租赁合同。 

          (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招商项目等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厂房管理机构按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价格的确定 

          (一)标准化厂房的出租价格,由厂房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区域租金进行评估,结合厂房所在位置及特点由厂房管理机构综合确定并对外公布租金价目表,每五年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区域租金重新进行评估后调整租金价目表。 

          (二)其他工业厂房的出租价格,由厂房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后确定,每五年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进行评估后调整。 

          (三)工业厂房的出租价格(含评估结果及租金价目表)经一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租赁期限  

          工业厂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租约到期原厂房租赁者有优先承租权。如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企业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厂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厂房管理机构同意后,双方就续租的租期、租金、权责等事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赁合同的签订  

          厂房出租时,厂房管理机构应与承租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厂房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履约保证金,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企业擅自改变承租用途、承租企业未经厂房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租厂房、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厂房管理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九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履行。租赁期内,未经厂权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转租,未经有权机构审批不得违反厂区规划随意搭建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对其权属企业工业厂房出租工作进行监督,对工业厂房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的1月31日前市属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本企业系统内工业厂房对外出租事项书面报国资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及权益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与金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五年。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