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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安市国资中心 发布时间: 2021-02-22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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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财国资〔20215

         

        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福安市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2021222

         


        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德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中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实际控股子企业。企业的债券发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债券衍生融资工具等。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企业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符合批准用途,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债券发行规模、品种、成本与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分析,合理制定方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化解债务风险。

        第八条 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战略、主业及同行业状况、近三年来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已发行债券使用及兑付情况;

        (二)拟发行债券的发行对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担保等;

        (三)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对策;

        (四)企业当前担保、抵()押情况说明。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银行贷款的,且该银行贷款是用于项目投资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说明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债券发行方案经企业相关决策机构研究,报一级企业相关决策机构决策,决策通过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提交市国资委研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若为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依据市财政局的意见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股东会审议结果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请示文件(包含债券发行方案)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发行债券主体企业及一级企业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企业章程;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发行中长期债券提供近三年报表,短期债券提供最近一年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收到企业经内部程序决策的债券发行申请后,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对相关材料齐全的提交市国资委研究,市财政局依照市国资委研究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债券发行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或企业股东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后,企业按相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的,企业应当分别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和兑付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企业债券发行不予核准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列入年度筹融资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制定的筹融资预算目标。企业每年331日前应将所监管企业存续债券情况(截止上年末)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企业赴境外(包括港澳台)发行人民币及外币债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与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债券发行相关决策程序,未落实债券使用相关规定的,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在工作流程、承销商选择、债务风险防控等方面制定出相应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福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2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