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国资〔2021〕6号
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属国有
(集团)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章程指引》已经福安市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章程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修订工作在2021年3月底之前完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章程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由国家单独出资,由福安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福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或“出资人(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出资人负责,接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中共【公司名称】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公司名称】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暂不具备条件设立公司党委、公司纪委的,应设立相应的公司党组织和纪检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履行下列第十章相应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此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职工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协商作用。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第九条 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本章涉及公司登记和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的条款表述以登记机关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出资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出资人(股东)名称:福安市财政局
住所:【股东住所地址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六条 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福安市财政局:认缴出资额【出资数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出资人(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章涉及股东出资事项的条款表述以登记机关的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股东)福安市财政局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向公司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向公司委派或更换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三)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向公司推荐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审核公司决算工作相关事项(除授权外);
(六)审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数的设置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九)决定由出资人(股东)决定的公司职工薪酬事项(除授权外);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定;
(十三)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十四)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审批审核公司重大的投资、资本运作和国有资产交易、对外担保、企业改制及其他关系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事项等(除授权外);
(十六)决定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的职权;根据规定或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决定撤回或修改已经做出的授权;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董事会成员数量】人,其中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数量】人。董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股东)委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非职工代表董事可以委派连任,职工代表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出资人(股东)根据授权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股东)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股东)的决定,向出资人(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数的设置的方案;
(八)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职工薪酬分配方案;根据授权决定公司职工薪酬相关事项;
(十一)制订修订公司章程的方案;
(十二)制定全资子公司章程,审议控股、参股子公司章程;
(十三)根据权限,决定公司向外融资(借款)事项,决定公司因向外融资(借款)的需要而提供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决定公司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十五)决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决定公司按出资比例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公司向市财政局其他出资企业提供短期借款事项(该事项应具备合规性);
(十七)根据权限,决定公司及其权属企业的市内主业控股的投资事项;决定公司对权属企业的增资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市外投资和非主业、非控股的投资方案;
(十九)审议公司重大资本运作方案;
(二十)决定提起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民事起诉、上诉、反诉或仲裁申请、再审(抗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包括因财产保全申请而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民事经济案件的诉讼(仲裁)和解、调解事项;
(二十一)研究审议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拟提交其股东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可以部分授权董事长按程序研究决策,但出资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二)研究审议或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出资人(股东)或董事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十三)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第(二)、第(十二)、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项等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后形成的正式文件方案应向出资人报备或抄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第二十条中第(五)、第(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七)、第(十九)项等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即董事会年度会议,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召开。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的10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人员;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于会议召开的2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当随附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前条及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委、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以利于董事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董事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第二十七条 对董事不需要通过现场讨论审议即可取得一致意见的议案,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但有2名及以上董事认为应当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的,不得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商议过程和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对会上有发表不同意见的,发言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对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也应建立纸质档案,如实收集记录会议通知的送达、董事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表决、决议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充分理由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投弃权票或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听取公司经营班子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营班子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向出资人(股东)汇报每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或批准的合同(董事会决议另有授权的除外)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根据出资人(股东)的提议,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法律法规及出资人(股东)规定应由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管理人员,未经有权机关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股东)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公司根据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可以设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资本运作方案、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职数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研究讨论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拟提交其股东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提出意见;
(九)董事会授予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监事会成员数量】人,其中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数量】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出资人(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股东)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按规定期限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重点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市政府和出资人(股东)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可以列席公司除董事会会议外的其他重要会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必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报告;
(二)提出对重大监督检查事项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评价建议;
(四)出资人(股东)提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向出资人(股东)汇报每年度的工作情况,对企业的重大事项、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要监督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告”,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中共【公司名称】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共【公司名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落实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作为党委和纪委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和职数纳入企业机构编制管理,配足配齐党务和纪检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按不低于规定的标准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中讨论。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会后执行监督。公司党委积极推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贯彻落实,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作出后,党委应带领全体党员,团结广大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反映。
第五十条 公司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统筹公司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规党纪,坚持“一案双查”,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重大决策、重点部门岗位和重要环节等监督,深入纠正“四风”,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总经理】,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出资人(股东)指定(或者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按规定期限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及出资人(股东)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相关职权,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由出资人依法派出,向出资人(股东)负责,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运营、财务会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出资人(股东)报告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情况,对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流失隐患的,及时核查,及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市财政局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收缴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公司招用职工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公司根据行业性质、招用条件和岗位特点选择公开考试、面试考核、引进人才和劳务派遣等方式按规定程序招用职工,招用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招用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应根据考核情况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并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职工薪酬要与公司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坚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清算
第六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出资人(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本条第(一)、第(三)、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出资入(股东)决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国资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出资人(股东)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股东)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若为章程变更时,该条款则为本章程由出资人(股东)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出资人(股东)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出资人(股东)(盖章):福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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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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