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财国资〔2021〕8号
福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融资与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融资与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福安市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安市财政局
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融资与担保
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的融资与担保行为,防范融资与担保管理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融资与担保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德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印发<关于完善福安市国有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安委发〔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中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实际控股子企业。企业的融资与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 债券融资管理按照《福安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办法不再规定。
第五条 企业融资决策时应根据其经营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综合成本、风险控制以及偿付能力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六条 企业融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融资应坚持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要求,符合我市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二)企业融资应坚持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融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总资产达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一级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融资项目资金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提交市国资委研究;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报市财政局审批;1亿元以下的由一级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总资产在50亿元以下的一级企业在主业范围内融资项目资金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提交市国资委研究;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报市财政局审批;5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以上融资项目包含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融资行为。
(一)备案事项:
属于企业权限范围内的融资项目由一级企业相关决策机构按相关程序决策,实行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决策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核准事项:
需市国资委研究、市财政局审批的融资事项,经企业按决策程序决策通过,并上报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企业融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项目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可从简参照核准事项内容);
(二)福安市财政局备案表;
(三)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策文件(会议纪要);
(四)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融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请示文件:
请示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融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建设及投资规模、建设及运营期限、资金拼盘计划、用款计划等;
2.拟融资情况说明: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融资成本、期限、用款时间、还款来源、还款计划、融资担保情况等;
3.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4.融资洽谈对接情况。
(二)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策文件(会议纪要);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市财政局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主动、充分地与金融机构广泛对接,及时了解金融动态和资金市场趋势,增加银行授信储备,为融资采购打好基础。
融资对接一般按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本市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排序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计划草案于上年12月初审初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融资计划。需调整年度融资计划的,由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指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对内担保,由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策。企业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市政府或国资部门指定的担保行为按其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无须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二)经市财政局同意设立,或纳入企业主业范围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
(三)政策性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或行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开展对外担保,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企业向市财政局报批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策文件(会议纪要);
(三)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
(四)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若有);
(五)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财政局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市财政局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担保经批准后需要变更担保金额、期限等担保合同主要条款或担保合同到期后要求续保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企业及权属企业本年度的担保及反担保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企业担保事项管理情况。对企业违反本办法提供对外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权属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的集中管控,防范融资与担保风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融资与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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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
2021年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