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21〕11号)文件精神,市级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对辖区内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全年安排不少于1次全指标监测。其中监测出现超标的企业,当年内必须再次开展执法监测。2021年第1季度未开展福安市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
相关监测结果可请自行前往福建省重点污染源信息综合发布平台(网址:http://wryfb.fjemc.org.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