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福安市中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18至2020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本次成本监审是在2018至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福安市中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位于福安市城阳镇岩湖坂路9号,系国有企业,现有职工337人,公司拥有6座水厂及3个污泵站,设计日供水量日供水量13.5万吨,主要负责向福安、赛岐、穆阳、甘棠等“三区四办、三乡五镇”15个城镇村庄供水。注册资本2亿元,法定代表人林茂华。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7号)
(四)《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五)2018-2020年度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9]审字D-150号、华兴所[2020]审字D-101号、华兴审字[2021]21003140776号)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
(二)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向被监审单位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被监审单位按规定填报2018年至2020年成本报表及与成本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监审。成本监审组专门听取了被监审单位对城市供水经营及成本情况的介绍,审核了部分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记账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核算定价成本。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被监审单位2018至2020年城市集中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算出定价成本。
(五)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了成本监审初步意见并征求被监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成本监审及分摊办法
城市供水成本主要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及相关税金构成。其中生产成本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动力费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为:
(一)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
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水(含水资源费)的费用,按购入价格和水量据实核定。
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从外部购入可直接供应用户的净水的费用,按有关协议约定的价格核定。
(二)职工人数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15人/万立方米核定。
(三)职工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核定。
(四)职工工资附加费用
职工工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1、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超过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据实核定。
2、住房公积金按照不超过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2%据实核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核定。
(五)业务招待费
按照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5%。
(六)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核定,残值率为4%。
(七)修理费
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八)漏水率、年供水总量
根据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核定管网最大漏水率为10%。
(九)需冲减的其他成本项目
代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费的手续费收入冲减总成本。
(十)单位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核定供水总量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2018至2020年中闽水务上报营业总成本分别为5233.95万元、5191.93万元、5672.73万元;经审核,三年分别核减1186.35万元、1229.48万元、1207.13万元;三年核定数分别为:4047.60万元、3962.45万元、4465.60万元。其中:职工薪酬三年分别核减574.11万元、551.62万元、600.80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三年分别核减537.67万元、536.95万元、437.14万元;修理费三年分别核减8.40万元、30.93万元、77.93万元;其他运营费用三年分别核减7.30万元、47.98万元、26.69万元;代收污水处理费、垃圾费手续费三年分别冲减成本58.87万元、62万元、64.57万元。
(二)管网漏损率
福安市中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三年实际管网漏损率分别为:32.49%、24.46%、23.46%,高于标准管网漏损率,按标准管网漏损率10%核定;三年实际自用水率分别为:7.15%、8.14%、9.74%,据实核定。
(三)核定年供水总量
核定三年供水总量分别为2827.96万立方米、2589.50万立方米、2703.42万立方米。
(四)成本监审结论
核定三年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分别为:4047.6万元、3962.45万元、4465.60万元。核定三年平均定价总成本为:4271.09万元(职工薪酬、原水费、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规定标准核定),城市供水平均单位定价成本为1.58元/立方米。
六、咨询受理
咨询电话:0593-6388547
联 系 人:杨振根
附件:1.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核定表
2.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