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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字[2022]第001号)

        来源: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2-04-21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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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福安市壹间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宏槐

          地址: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1号鼎富澜悦湾一层816-817号

          因陈凌等42人投诉,诉称你公司拖欠内部员工以及承接的多个小区业主家装工程项目各施工班组工人工资共计79.3684万元。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2]第001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结算并付清拖欠所有工人的工资,并以书面形式将执行责令改正指令书的情况报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你公司逾期拒不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2]第001号)的要求履行责令改正决定。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投诉工人提供的劳动监察投诉书、欠薪案件自述书、欠薪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销售临时人员工资表、公司2021年欠薪明细表及调查询问笔录;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宏槐提供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福安壹间堂装饰股东协议书、工地客户合同信息表、公司所承包各家装工程项目的具体对账清单、2021年2月至12月工资表、工人花名册、公司收集的内部员工及各施工班组工人向公司上报2021年1月至12月未付工资表及调查询问笔录;

          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安人社监询字[2022]第001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安人社监令字[2022]第001号)及送达回执;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6号),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安市农行城关营业所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安市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福安市棠兴路806号行政服务中心9层925室          邮编:355000

          联系人:郑华春                                联系电话:0593-8988551  8988359

         

          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备案、入卷、法院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