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福安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安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文件精神,为整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福安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安市公安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德银保监分局 中共福安市委网络安全和
福安监管组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福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福安市城区持续整治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工作部署,为整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整治,推动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信访投诉量显着下降。
二、组织领导
成立福安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水波 市住建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赵恒坚 市住建局三级调研员
林培铨 市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市房管局副局长
成 员:刘树长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国土监察大队大队长
傅文平 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 局长
徐绍贵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郑号忠 宁德银保监分局福安监管组副组长
阮晓夏 市互联网舆情中心主任
陈澍泉 市发改局二级主任科员
郑劲风 市城管局副局长
陈锷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三、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四、责任分工
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发改局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公安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局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
税务局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银保监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
网信办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安排(2021年9月底前)
住建局会同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组、城市管理局、市委网信办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方案,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专项整治(2021年10月-2023年10月)
1.开展自查自纠
由住建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成立整治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引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重点整治事项清单(见附件1),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目前在售、在建、在服务的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总至房管局办公室。
2.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
各成员单位可通过12345平台、领导信箱、门户网站、信访等形式,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形式、多渠道收集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问题线索,形成整治线索清单(见附件3),将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2)。
3.复查督办,完善体制机制
住建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合理安排进度,制定整治检查工作计划,分阶段确定整治检查的企业和项目,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市内所有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进行复查或检查,复查率要达100%。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率不低于20%。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三)验收巩固(2023年11月-12月)
住建局应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整治情况,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建议清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城市管理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专班,按照闽建房〔2021〕4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建立联动查处、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住建局要会同成员单位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协调有关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安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售楼部、中介门店、物业服务区域等在显着位置公示公开。
(三)加强部门协作
充分发挥部门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问题线索,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形成合力推动解决具体问题。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建立台账,落实工作时限,规范处置。市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城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并适时开展巡查。
(四)加大惩处力度
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我市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三)及时报送情况
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工作,并在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台账、问题(线索)台账,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一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的书面报告。
各责任单位联络员:
市住建局:袁文静 |
联系电话:0593-6383492 |
林丽芳 |
联系电话:0593-2132505 |
市发改局:李菲 |
联系电话:0593-2132670 |
市公安局:沈国美 |
联系电话:0593-8980557 |
市自然资源局:缪绍湘 |
联系电话:13860389566 |
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李艾 |
联系电话:13850365177 |
市市场监管局:卓春铃 |
联系电话:18650560399 |
宁德银保监分局福安监管组:林亚丰 |
联系电话:0593-6382369 |
网信办:阮晓夏 |
联系电话:18059368658 |
市城市管理局:王芳芳 |
联系电话:15059250298 |
附件:1.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2.工作台账
3.问题(线索)台账
附件1
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整治事项清单 |
处置措施建议 |
一、房地产开发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未按期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品质的商品房,社区配套设施缺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影响居住使用。 |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一盘一策,加强对逾期交房风险项目处置,续建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引导购房者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
4、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没有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二、房屋买卖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
责令整改,按照《广告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等购房相关款项。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房源没有在1日内下架。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拖延、拒绝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要求,购房款没有由购房人账户(按揭放款账户)直接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5、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没有告知交易双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途径,机构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
责令整改;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套取或协助购房者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相关人员知悉购房者存在相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查处。 |
7、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唆使购房人通过签订不真实成交价格的网签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相关人员知悉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与税务部门共享非法避税的房产、人员信息,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
8、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
责令整改,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9、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
责令整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商品房时附加搭售车位、储藏室等,设置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责令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自媒体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概念,扰乱市场秩序。 |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可参照“深房理”案进行查处。 |
三、住房租赁 |
|
1、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赁企业),未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
2、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
责令整改,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4、租赁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暴力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5、租赁企业规开展或诱使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
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金融违法行为,移交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
6、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非法融资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7、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挪用承租人租金。 |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侵占他人财产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四、物业服务 |
|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公开曝光。 |
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相关信息。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3、物业服务企业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由住建部门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超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按照《价格法》查处。 |
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
附件2
工作台账
(202 1年 月至2021 年 月)
序号 |
任务分工 |
具体举措 |
时限要求 |
责任单位、处室 |
责任人 联系电话 |
进展情况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附件3
问题(线索)台账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序号 |
发生地 |
问题(线索)内容 |
问题类型 |
处置情况 |
推动整改情况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