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市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及人口老龄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民众的关注。为提升旧住宅区的居住品质,解决居民出行难的问题,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2019年6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着重解决电梯增设工作中遇见的实际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兼顾各方利益,对既有住宅可增设电梯的基本条件、申请程序及后续管理维护等作出相关规定,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法律依据,切实保障和促进民生工作。
二、制定依据
《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26条,对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条件、资金筹集、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职责分工等进行规定。其中,实施条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为本《意见》的重点。
(一)适用范围、实施原则。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适用本意见。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二是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增设一梯”的原则。三是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协调。
(二)对实施条件、资金筹集、实施主体、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梯号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电梯建设、运行、保养、维修、权益受损业主补偿等费用事项及使用单位的确定达成书面协议。二是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三是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四是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五是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为代理人。六是建设者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进行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及具有明确结论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七是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三)申报流程。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向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主管部门等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二是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增设电梯的审查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三是增设电梯不得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如确需改变原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增设电梯通至地下室的,电梯必须设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区外。四是电梯安装施工前,应当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四)电梯安装、验收、使用、监管。一是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二是项目竣工后,建设者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应依法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三是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四是使用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五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
(五)对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财政补贴、发生争议的调解,以及《意见》的生效日期进行明确。一是出资增设电梯中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二是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三是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