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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福安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19-04-1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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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安市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统一配租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配售、后续管理等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并做好申请资格的审核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的核定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个人所得税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积金情况以及人行征信情况等资产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出具家庭收入、资产核定证明。 

          国土、交管、人行、地税、社保、公积金、粮食、卫计、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联审,并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申请和分配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1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资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3万元、家庭资产低于15万元的以下几类人员: 

          ㈠具有本市城区(包括城南、城北、阳头街道,城阳镇、坂中乡城区规划区内)户籍并自申请之日止落户时间已满2年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㈡在本市城区长期务工10年以上且累计缴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的务工人员; 

          ㈢与本市城区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累计缴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在本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已转正定级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并自申请之日止落户时间已满2年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1880元、家庭资产低于5万元或属于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户。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㈠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包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 

          ㈡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㈢申请人离异未满2年的; 

          ㈣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应当如实填报《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㈠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以及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计生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工商法人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地税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公积金证明、人行征信情况; 

          2.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或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计生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工商法人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地税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务工证明、公积金证明、人行征信情况;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4.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计生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工商法人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地税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公积金证明、人行征信情况;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的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社区领取申请登记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5日,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 

          ㈡街道办事处(乡镇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土地、粮食、计生状况、公积金、人行征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同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请公安、工商、地税、社保、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提供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在5日内反馈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㈣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7日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批。 

          ㈤公开配租。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与配租活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结果应在福安市房管局网站、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 

          ㈢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㈣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 

          ㈤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承租人的承租房号后,承租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未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通知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约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签约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我市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在实现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住房租金依法实行政府动态定价管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集中建设或统一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50%以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研究制订并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的; 

          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㈣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㈠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㈢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应当建立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房情况、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系统。联合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居)等对住房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监督、年度审核,及时了解和掌握入住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使用情况,对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当低保家庭由于收入发生变化取消低保资格,达到低收入家庭水平的,按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当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达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乡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其具体申请条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城区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