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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安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19-04-12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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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四类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3万元、家庭资产低于15万元的以下几类人员: 

          ㈠具有本市城区(包括城南、城北、阳头街道,城阳镇、坂中乡城区规划区内)户籍并自申请之日止落户时间已满2年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㈡在本市城区长期务工10年以上且累计缴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的务工人员; 

          ㈢与本市城区的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累计缴交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㈣在本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已转正定级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哪一类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 

          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具有本市城区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并自申请之日止落户时间已满2年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1880元、家庭资产低于5万元或属于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户。 

          三、哪些人员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㈠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包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 

          ㈡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㈢申请人离异未满2年的; 

          ㈣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应当如实填报《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㈠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以及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计生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工商法人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地税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公积金证明、人行征信情况; 

          2.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㈡外来务工人员或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计生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工商法人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地税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务工证明、公积金证明、人行征信情况;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4.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婚姻证明、计生证明、房产证明、土地证明、工商法人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社保登记信息证明、地税登记信息证明、收入证明、公积金证明、人行征信情况;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的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程序: 

          ㈠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社区领取申请登记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5日,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 

          ㈡街道办事处(乡镇beat365官网下载_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365bet体育35元)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土地、粮食、计生状况、公积金、人行征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同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请公安、工商、地税、社保、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提供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提供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在5日内反馈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 

          ㈣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7日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批。 

          ㈤公开配租。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与配租活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结果在福安市房管局网站、相关媒体上公布。 

          六、哪些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的家庭; 

          ㈢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㈣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 

          ㈤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七、如何进行配租及如何查询配租名单? 

          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与配租活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代表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结果在福安市房管局网站、相关媒体上公布。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赁期限: 

          市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承租人的承租房号后,承租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未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通知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福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签约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签约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租赁期届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承租人租房期间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续租,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50%以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局、财政局研究制订并提交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十、哪种情形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㈠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㈡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的; 

          ㈢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㈣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㈠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㈡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㈢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