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建〔2021〕179号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方案》(闽纪办〔2021〕9号)、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住〔2021〕5号)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点题整治工作方案>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长效管理制度,现就建立福安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建立住房保障、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住房保障部门应在每个季度末月28日前,将住房保障在保对象名单通报房产交易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配偶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再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其他房产时,房屋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比对购房人信息,如发现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应暂缓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待其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处置到位,并取得住房保障部门出具认定书面材料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审查。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间房产核查联动机制,住房保障部门应按时完成在保对象年审工作,及时将保障性住房在保对象名单通报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房产核查,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完成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年审工作,及时发现、反馈保障对象的住房变化情况。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