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定案号 |
名称 |
姓名 |
机构代码 |
内容 |
依据 |
期限 |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安农(动)罚〔2022〕6号 |
范学祥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猪肉)案 |
范学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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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溪潭镇溪北洋中央公园大门口旁,对当事人的车辆(车牌号:闽JEF828)进行检查,发现车辆内有动物产品(猪肉),经称重,净重104.5千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动物产品(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2022年3月13日,经本机关农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屠宰技术股对涉案的动物产品(猪肉)补检,明确涉案的动物产品(猪肉)不具备补检条件,应予以收缴销毁。5月7日,福安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生猪产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安价认定[2022]49号),确认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2090元。 2022年10月26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36元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范学祥自觉履行,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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