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定案号 |
名称 |
姓名 |
机构代码 |
内容 |
依据 |
期限 |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安农(农药)罚[2022]5号 |
福安市农邦植保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
福安市农邦植保服务有限公司 |
9135098LMA2YM7E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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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阿维菌素”,经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检测,该产品未达到标示含量,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判定为劣质农药。本机关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从济南中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购进2件(40瓶),2021年9月25日销售给福安市赛江农资经营部1件(20瓶),2022年1月3日退还给济南中基作物科学有限公司1件(20瓶)。目前为止,没有因使用该农药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反馈。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款280元。2、并处43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580.00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022年9月29日福安市农邦植保服务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
福安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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